关于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及开具维修单据的通知
2024-02-06 14:06:39

各会员单位、本市各类别汽车维修企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人大2024年1月6日)及我市“两客一危”挂靠及本质挂靠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协助“两客一危”企业开展挂靠整治工作,根据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部署,现将《关于规范汽车维修行业企业经营及开具维修单据的通知》予以公告,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依法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和《结算清单》,做到应开尽开。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要求,落实车辆进出厂维修手续,开具《结算清单》。在开展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业务时,各类修理厂要按规定落实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等制度,及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并签字盖章后交付托修人。

二、依法依规保留相关维修记录电子档。各会员单位、本市各类别汽车维修企业均需使用维修业务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如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系统等),保留并上传维修记录。在每年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两年一次的“全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评优”活动中,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2024年行业协会仍将继续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强标准法规宣贯,提高行业企业经营业务能力,推动全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在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企业还有其他需求,请及时与行业协会联系。联系人:朱少娟18622329538。

 

此通知

 

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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