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2018-12-15 00:00:00

(经2018年12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本协会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二条 招收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即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条 招收全职工作人员的程序。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主任书面报告,会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部门主任、秘书长共同进行面试(或笔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第四条 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3个月至半年,研究生以上试用期3个月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10天告知主管领导。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

第五条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第六条 招收兼职人员程序。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劳务合同。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

第七条 员工离职

(一)  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本单位将依协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辞退。。

(二)  主动离职。员工提前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三)  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开除辞退员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8年12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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