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0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强化工作人员证书管理安全意识,保证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证明协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和保管。
第四条 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协会负责人审核批准登记后,由证书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五条 证书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协会负责人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书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六条 证书保管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严格按照交接手续办理证照交接,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第七条 证书的使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如业务需要、年检等。
(二) 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三) 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四) 其他事由需要使用证书的。
第八条 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九条 禁止私自复印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9年06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