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9-06-15 00:00:00

(经2019年0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协会发展要求,同时充分发挥薪的激励机制,协会将服务功能结合服务项目及市场化原则,提供业内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吸纳和保有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属于协会机密及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也不应将协会的工资、奖金内容对外泄露。违反此项规定的员工将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 员工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

(一)  固定收入=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补贴+补助

(二)  浮动收入=绩效工资+奖金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协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须承担的部分从每月薪金中扣除。

第五条 员工试用期在实行试用期工资,转正调薪自转正之日起执行,提前转正调薪的须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六条 薪酬调整。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一)  整体调整是根据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协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调整幅度由理事会决定。

(二)  个别调整是协会根据人员职务变动等原因对薪酬的调整。

第七条 各岗位人员薪酬调整由会长初定,报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八条 薪酬的支付:协会工作人员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的当年月平均工资上班天数计算;当月工资于下月15日发放,遇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各类假别(事假、产假、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假扣除当天基本工资。

第十条 协会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9年06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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