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019-06-15 00:00:00

(经2019年0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协会的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日常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日常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满足协会及行业的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内部培训及所组织的外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类别

第三条  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而开展的培训活动;外部培训是指为了提升行业内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由协会举办的行业内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  内部培训面向协会内部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工作需要与协会发展相结合、讲究实效。

第五条  外部培训面向协会会员及行业内从业人员,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组织

第六条  培训活动是指协会根据每年度培训计划,为内部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七条  培训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培训部主要负责具体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  培训部负责培训活动的档案管理,每期培训活动结束后,将培训方案、培训通知、人员信息、课件等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培训讲师管理

第九条  协会建立培训讲师师资库。邀请精通行业某项业务技能的专业人才、社会各界专家、高校学者等加入。

第十条  培训讲师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资质条件:

(一)守法诚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口才佳,具有演讲经验,演讲生动;

(三)业务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有较强的知识更新意识和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复杂问题。

第十一条      培训讲师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授课时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宣传其所在单位;

(二)不得利用协会讲师身份对外发布信息;

(三)不得利用协会讲师身份从事非法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利用协会讲师身份从事营销性、推广性的个人宣传;

(五)不得从事协会认为其他有损协会形象与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培训讲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可向协会请求提供有关政策法规资料支持;

(二)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研讨会;

(三)可根据需要参加协会相关工作会议;

(四)参加协会举行的培训讲师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与培训讲师确定主讲内容后,培训讲师按要求先制作培训课件。经协会指定联系人审核后,即可按时进行培训活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及时通知培训讲师修改意见,并再按上述流程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培训全部结束后,经培训讲师同意将培训课件分类汇编存档,并保存到协会培训资料库中。

第五章        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是指为开展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场租费、资料印制费、讲师费用(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学员餐费、技术服务费(网络培训)、工作人员费用等。严格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内部培训不向员工收取费用;协会举办的外部培训不以盈利为目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协会承担,协会可视培训活动规模向学员适当收取费用。

第六章        培训实施和考核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师资、教材、教室、通讯等相关事项的联络或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对内部培训提前三天通知,外部培训提前一周通知。

第十九条      参训部门和个人在培训前,应将工作安排妥当,不能因培训造成工作或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培训活动应形成培训记录,培训效果主要通过书面考核、问卷调查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等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培训部门要对组织的各项培训作出分析,不断总结提高,以使培训能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七章        培训纪律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手机调到无声、振动或关机状态,任何人都不得在培训室接听电话,违者给予警告或请出培训现场。

第二十三条          参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提前离开,须向秘书处请假,并获得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无故缺席,违者一次通报批评,或者不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不得开小会、干私事、玩手机、看与会无关的书报、杂志、文件或吃零食。

第二十六条          参训人员不尊重培训讲师,态度傲慢,漠视培训纪律的,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批评或请出培训现场。

第二十七条          培训讲师不得无故取消、推迟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取消或推迟,原则上须提前三天向培训部书面说明情况。违者一次通报批评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培训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参训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外传或外泄。不遵守保密纪律,因此造成实际损失的,协会将视情作出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9年06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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