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0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协会工作,促进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增强会员工作的主动性,保障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以下行为可获得奖励:
(一) 为协会工作献计献策,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二) 关心支持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奖励形式:
(一) 通报表扬;
(二) 建议其所在单位表彰奖励;
(三) 协会直接奖励;
(四) 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一)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
(二) 未经研究同意,擅自作主,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
(三) 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处罚形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建议责任人上级单位处理;
(三) 经济问题,责任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奖惩的实施程序
(一) 奖惩意见由协会秘书处研究提出,报请协会理事会议决定,重大奖惩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 当事人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也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三) 奖惩决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9年06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