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2019-06-15 00:00:00

(经2019年06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协会工作,促进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增强会员工作的主动性,保障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以下行为可获得奖励:

(一)  为协会工作献计献策,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二)  关心支持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奖励形式:

(一)  通报表扬;

(二)  建议其所在单位表彰奖励;

(三)  协会直接奖励;

(四)  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一)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

(二)  未经研究同意,擅自作主,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

(三)  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处罚形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建议责任人上级单位处理;

(三)  经济问题,责任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奖惩的实施程序

(一)  奖惩意见由协会秘书处研究提出,报请协会理事会议决定,重大奖惩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  当事人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也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三)  奖惩决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9年06月15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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