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及惩戒办法
2020-12-02 00:00:00

(经2020年12月0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约事项的惩戒。

第三条 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单位转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对行业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

第五条 因履行《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引发争议,或因行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根据当事人要求,协会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协会受理争议事项中,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协会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告诫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协会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销售企业和服务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20年12月02日天津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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